(2010)武区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园林院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园林院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区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园林院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蔡锷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薇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先锋村18号。法定代表人:徐利华,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园林院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武区民二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园林院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0,880元,并支付违约金。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武昌区巡司河汇文新都D区5栋2单元15层1室、7室、21层1室、7室房屋,现查封即将到期,需要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昌区巡司河汇文新都D区5栋2单元15层1室、7室、21层1室、7室房屋。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彭 晖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