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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杨桃英与蒋夏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桃英,蒋夏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杨桃英。委托代理人:杨红耀。被告:蒋夏香。本院受理原告杨桃英诉被告蒋夏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莹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