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美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通达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州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美恩。申请执行人衡水通达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何美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执字第387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