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惠明与胡建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惠明,胡建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759号原告:孙惠明。被告:胡建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孙征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军,,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惠明诉被告胡建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茅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