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小荣与吕海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荣。委托代理人张军。被执行人吕海瓞。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336-3号冻结通知书,冻结了吕海瓞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温江支行银城花园储蓄所XXXXXXX帐户上的存款172332.49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海瓞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温江支行银城花园储蓄所XXXXXXX帐户上的存款172332.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小三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