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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小荣与吕海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荣。委托代理人张军。被执行人吕海瓞。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336-3号冻结通知书,冻结了吕海瓞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温江支行银城花园储蓄所XXXXXXX帐户上的存款172332.49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海瓞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温江支行银城花园储蓄所XXXXXXX帐户上的存款172332.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小三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