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与李文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张英龙,主任。被执行人李文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李文秀欠款纠纷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向第三人闫小均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闫小均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文秀在第三人闫小均到期债权中的44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