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执异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异字第73号案外人人民日报社陕西分社,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北新闻大厦*座*层。负责人杜峻晓,该分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齐精智,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二环南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C座18层。法定代表人王吉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聪,女,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08号。法定代表人雷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辉,男,汉族,1974年3月10曰出生。西安雁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建设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06)第4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公司)工程款结算清付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雁塔建设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人民日报社陕西分社(以下简称陕西分社)以本院(2009)西中法执仲字第73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西北新闻大麗A座4层和2层商业用房属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雁塔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聪、被执行人泽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辉、案外人陕西分社的委托代理人齐精智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结。案外人陕西分社异议称,西北新闻大厦系陕西分社与泽达公司合法的联建项目,法院查封的西北新闻大厦A座4层900平方米和1层商业用房中的600平方米属于陕西分社所有,并签有联建协议和补充协议,陕西分社在西北新闻大厦竣工后也一直督促泽达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书。现请求停止对西北新闻大廈A座4层和2层商业用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雁塔建设公司辩称,法院所查封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对案外人所提异议应予驳回。被执行人泽达公司答辩称,案外人提出异议中的联建项目,与本案没有实际关系。本院查明,人民日报驻陕西记者站(案外人陕西分社前身)与被执行人泽达公司于2001年1月1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建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人民日报驻陕西记者站)提供本项目建设用地,并完成立项工作。建设用地位于南二环青龙小区,占地6.7亩。乙方(泽达公司)提供本项目全部资金。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01年4月28日,人民日报驻陕西记者站与泽达公司又签订《联建“人民日报西北新闻大厦”协议的补充协议》。2002年4月26日,人民日报驻陕西记者站与泽达公司签订《关于人民日报西北新闻大厦合作建设协议的补充协议》。2003年4月10曰,人民曰报驻陕西记者站与泽达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二)》。2005年4月19日,人民曰报驻陕西记者站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房产所处楼层会议纪要。2GG9年人民日报驻陕西记者站更名为人民曰报社陕西分社。现该房产案外人陕西分社已占有、使用。又查明,本院查封的西北新闻大厦A座4层900平方米和2层商业用房中的600平方米的房产产权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泽达公司名下。上述事实有听证笔录、“合作建设协议书”、“联建“人民日报西北新闻大厦”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会议纪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陕西分社虽与被执行人泽达公司签订了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形成了联建房屋分配会议纪要,并已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案外人陕西分社对其所分房产至今未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产登记备案手续或权属登记手续,现该房产仍登记在被执行人泽达公司名下,故本院的查封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陕西分社以该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另案外人陕西分社对其在联建中所分房产主张实体权利,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人民日报社陕西分社提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冯 健代理审判员  王庆九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