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曲思刚与烟台天良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曲思刚;烟台天良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466号原告:曲思刚,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蒋亚林,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天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德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201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曲思刚与被告烟台天良货运有限公司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曲思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曲思刚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俊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