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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贤林与慈溪东仁机械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林,慈溪东仁机械有限公司,王林,胡纪强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64号原告:陈贤林,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东仁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东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王林,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东仁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1幢B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7110260916第三人:胡纪强,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慈溪东仁机械有限公司监事,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高方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林诉被告慈溪东仁机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林、胡纪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贤林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贤林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