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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00901号申请人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17642.9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现正在服刑,刑期至2015年功月28日止,其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同权利人协商,其司意将此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9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