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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莱山支行、王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莱山支行,王海,黄维敏,倪绍慧,刘庆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莱山支行。被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黄维敏。被执行人倪绍慧。被执行人刘庆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莱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黄维敏、倪绍慧、刘庆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0)莱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烟台市莱山支行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99793.0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99793.0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第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伟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