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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坊埠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群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明天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明天置业有限公司,杨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坊埠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张群,无业。委托代理人王俊清,潍坊志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法政,潍坊高新神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北环路东升村一组122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金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刘力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广亮,居民。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潍坊市坊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我院在审理原告张群与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明天置业有限公司、杨广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王锦凤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