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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松与武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650号原告:吴松。被告:武新。原告吴松与被告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松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新在辉达房产中介公司的售房款50000元予以保全。吴杨自愿以其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吴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新在辉达房产中介公司的售房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贤荣审 判 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张 然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