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松与武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650号原告:吴松。被告:武新。原告吴松与被告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松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新在辉达房产中介公司的售房款50000元予以保全。吴杨自愿以其所有的皖N×××××号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吴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新在辉达房产中介公司的售房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贤荣审 判 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张 然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