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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腾刑二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蒋青光、李家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济昌;蒋青光;李家宽;黄正茂;万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腾刑二初字第105-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济昌,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陇川县人,农民,家住陇川县。代理人段兴山(特别委托),男,1949年6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家住陇川县。(系自诉人周济昌舅父)被告人蒋青光,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隆阳区人,农民,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家宽,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农民,家住龙陵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正茂,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农民,家住腾冲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万宝珠,腾冲县玉璧砖厂负责人。(未到庭)代理人尹可仁(特别委托),现年52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农民,家住腾冲县。自诉人周济昌以被告人蒋青光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被告人蒋青光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家宽、黄正茂、万宝珠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周济昌与被告人蒋青光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家宽、黄正茂、万宝珠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济昌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人蒋青光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家宽、黄正茂、万宝珠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周济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蒋青光刑事部分的控告及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家宽、黄正茂、万宝珠的民事诉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济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董新书审判员  杨维政审判员  陈映景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继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