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冀平与被告董培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冀平,董培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谢冀平,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员干部。被告董培智,男,193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退休高级工程师。原告谢冀平与被告董培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冀平诉称,从1992年起,被告家的卫生间开始向原告家漏水,导致原告吊柜及吊柜内的被褥、凉席、唱片播放机、电扇、医用肛门袋、珍珠粉等物品全部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元,且因卫生间漏水致房客尚朝勤要求退租,使原告损失房屋租金7116.67元。由于漏水,造成原告住房的卫生间屋顶、墙壁及卧室的楼板抹灰脱落,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经原告、设计院及邻居多方劝说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赁的损失7116.67元,2009年11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两个采暖季采暖费1682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3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告家卧室、卫���间及吊柜的原状;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进行书面道歉;5、被告给付财产损失评估费1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培智辩称,厕所漏水是因房屋使用时间较长造成的,并非其主观意愿,也不是其主观行为引起。而且,在漏水这一情况发生后,被告已尽其最大努力对漏水进行维修。原告诉称的因被告家厕所漏水导致其房屋承租人退租系被告虚构。原告所诉均系无理要求,故被告坚决反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经审理查明,本市振华南路14号院2号楼中单元4层西户及5层西户之房屋系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分配给原告父母及被告的住房,现原告的父母均去世,该住房由原告管理使用。因被告家中厕所长期漏水致使原告房屋卫生间间断性漏水,墙壁上有部分霉点,造成存放在次卧室吊柜内被褥、凉席、唱片播放器、电扇、半导体收音机被水浸淋。审理中,经原告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通海资产有限公司对原告被水浸淋财产造成的损失评估为611元。其中包括吊柜损失60元,卫生间刷白139元。上述事实有陕海通评报字(2010)078号资产评估报告、(2010)莲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现场照片、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证明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家厕所漏水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其损失经评估为61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赔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立即修缮其厕所漏水,如其不修缮,原告修理,被告应承担修理费用。至于原告要求赔偿房屋租赁损失、精神损失及书面道歉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董培智一次性赔偿原告谢冀平财产损失赔偿金611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董培智应修缮其厕所漏水,逾期不修缮,由原告谢冀平予以修缮,修理费用由被告董培智承担;三、驳回原告谢冀平要求被告董培智赔偿房屋租赁损失7116.67元、采暖费1682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及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100元。评估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