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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外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与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外初字第33号原告: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钟甲。委托代理人:孙小蓓被告: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国经。委托代理人:左鹏飞。委托代理人:蒋力放。原告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3元,减半收取906.50元,由原告苏州甲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韦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