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张秀红与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秀红;张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76号原告张秀红。被告张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红与被告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红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张秀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章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