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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张秀红与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秀红;张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76号原告张秀红。被告张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红与被告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红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张秀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章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