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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书行与孙六长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苏书行,农民。被执行人孙六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前给付被执行人劳务费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25元,执行费281元,共计257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及通知书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六长银行存款257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