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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83年8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某与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支行两笔存款一笔74016.96元、另一笔4685.65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存款虽然以李某名义开户,但该款是土地补偿款或者是房屋拆迁补偿款还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存款,原审法院未能查清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原审判决认定一辆价值26000元的双排车的归属未予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