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象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秦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象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秦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粟卫红审判员 贺 亮审判员 周 浩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