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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象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秦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象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秦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粟卫红审判员  贺 亮审判员  周 浩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