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方忠与凤县秦晋冶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忠,凤县秦晋冶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王方忠。委托代理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县秦晋冶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军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忠诉被告凤县秦晋冶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忠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凤县秦晋冶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93600元的车辆、设备或其他等值财产,并要求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方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凤县秦晋冶铁有限责任公司球团机等依法查封(以查封登记财产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利明代理审判员 张永奇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子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