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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42号申请人深圳市××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该司员工。被申请人凌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坪劳仲案(2011)9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凌某某提交了坪地街道诉求中心《受理事项一事一办详表》以证明其曾就××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进行投诉,该受理表上有××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信息并有坪地街道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本院采信该受理表,认定凌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凌某某关于拖欠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劳动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