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盛安物资有限公司与韩彦青、高殿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盛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华,经理。被执行人韩彦青。被执行人高殿旭。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5937元及利息损失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98元,执行费204元,以上共计20439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彦青、高殿旭银行存款204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