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退休医生。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贷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户县,故退回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