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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退休医生。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贷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户县,故退回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