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蔡华山与吴胜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蔡华山,男,1983年9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胜求(球),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蔡华山与吴胜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胜求已外出,在金融机构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松民一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