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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蒋某,女,汉族,1964年5月19日,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刘某1,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12月3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在海丰县可塘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女刘某2,1984年11月10日生;次女刘嘉欣,1997年6月5日生;儿子刘杰波,1986年7月14日生。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常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以致感情破裂。2011年9月1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1双方自愿离婚。2、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1双方同意婚生孩子刘某2、刘杰波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婚生次女刘嘉欣由原告蒋某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蒋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斯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