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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异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西安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东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雷香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异字第00062号案外人雷香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福军,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58号小悉尼自由岛C座2单元1603室。法定代表人赵仪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晓刚,陕西迈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东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火炬路7号10501。法定代表人沈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文航,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先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西民三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东凯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凯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融信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雷香莲以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74-1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东凯公司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公园南路东新城市花园5号楼1单元8层2号房屋属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2011年8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雷香莲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融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晓刚。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苏文航,案外人雷香莲的委托代理人王福军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结。案外人雷香莲提出不予执行异议称,法院查封的西安市公园南路东新城市花园5号楼1单元8层2号房屋,系其于2006年10月30日与被执行人东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被执行人东凯公司的房产,建筑面积为235.47平方米,现房屋权属证正在办理之中。故依法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融信公司辩称,法院所查封的房产从房地局查询到的房产档案都登记在被执行人东凯公司名下,法院查封行为是依据房产档案记载的权属作出的,对案外人所提异议应予以驳回。被执行人东凯公司辩称,法院查封的房产均是业主合法的购房,切实一次性付清房款,没有网签与备案是因房地局政策变化的缘故。支持案外人所提异议,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雷香莲与被执行人东凯公司分别于2006年10月30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案外人雷香莲购买东凯公司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公园南路东信城市花园5号楼1单元8层2号房屋,该套房产的建筑面积为235.47平方米。案外人雷香莲于2006年11月10日之前向出卖人支付房款人民币柒拾柒万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整(含两万元定金)。现该房产为案外人雷香莲占有使用,但未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听证笔录、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雷香莲虽与被执行人东凯公司签订了购买被执行人东凯公司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公园南路东新城市花园5号楼1单元8层2号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案外人雷香莲对其所购房产未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该房产仍登记在被执行人东凯公司名下,故本院的查封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雷香莲以该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因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案外人雷香莲对其所购房产主张实体权利,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是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雷香莲提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冯 健代理审判员  王庆九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