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双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耿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