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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陵信用社与王仁君、曲美凡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陵信用社,王仁君,曲美凡,段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陵信用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驻地。负责人于学福,主任。被执行人王仁君,农民。被执行人曲美凡,农民。被执行人段丽娜,农民。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陵信用社申请执行王仁君、曲美凡、段丽娜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