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臧金祥与郭高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金祥,郭高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54号原告臧金祥。委托代理人曾荣华、蔡志鑫。被告郭高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金祥与被告郭高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金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廷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