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臧金祥与郭高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金祥,郭高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54号原告臧金祥。委托代理人曾荣华、蔡志鑫。被告郭高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金祥与被告郭高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金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廷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