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二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辉、贾莉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永辉,贾莉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00869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西纺一村13楼1门18号。委托代理人池宝宝,男,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彬县义门镇街道1号。被告王永辉,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贾莉莉,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辉、贾莉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融资款项为由,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994.5元,其余994.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