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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贷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西安市户县秦沣造纸厂贷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户县,故退回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