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0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闫军,男,1967年10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职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泉林村3-1-1室,身份证号340406196710243011。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女,1972年12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淮南鸿鑫实业有限公司小井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北村23-2-4室,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军与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军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军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闫军负担。审判长 孟凡华审判员 宋成凤审判员 柏松桦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