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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盐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盐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江苏金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50万元的到期债权、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东祥审 判 员  陆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倪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