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执字第239号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永信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