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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2955-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闫永明与徐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明,徐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2955-1号原告闫永明,男,1948年1月4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徐志华,男,64岁,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明与被告徐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一套,并提供了闫永明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志华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