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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迎春与南京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迎春,南京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成迎春,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系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喻永伦,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南京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照壁街49号百川大厦A座12楼。负责人吉晓章,南京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朝炮,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迎春与被告南京美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迎春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迎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迎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傅继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