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高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洪英诉被告乔兆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高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王洪英。被告:乔兆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英诉被告乔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洪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