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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成民申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与蒲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蒲玉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民申字第9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蒲玉华。委托代理人张旭,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林(系蒲玉华之夫),羌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回龙乡沙坝村沙坝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卡特彼勒大厦**。法定代理人大卫·沃尔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骏,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航,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蒲玉华因与被申请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09)双流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蒲玉华申请再审称:变更协议其并未签字认可,原审法院违反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管辖错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蒲玉华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认可变更协议的真实性,且未提出管辖异议,现又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申请再审,蒲玉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蒲玉华对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举的包括变更协议在内的有关证据,均明确予以认可并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蒲玉华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蒲玉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蒲玉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 宏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尚丽丽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