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延平与高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延平;高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501号原告马延平。被告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平与被告高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平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延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承担422.50元,其余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月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