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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延平与高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延平;高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501号原告马延平。被告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平与被告高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平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延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5元,由原告承担422.50元,其余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月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