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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传厚与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厚,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吴传厚,无业,西安市灞桥区滨河路水岸东方小区14幢1单元25层01房。委托代理人刘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华苑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金钦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征,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28号内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厚与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厚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厚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传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延昌审 判 员  宋全会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