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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航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亨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航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亨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航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胡美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罗斌(特别授权),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台州市亨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潘璐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航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亨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温民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0万元,因其他案件的原告对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该执行款40万元已被冻结,故不能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33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