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745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李小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李小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745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河路238-246号。负责人:陈洁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钧、赵洲,均系原告员工。被告:李小军,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诉被告李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李小军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7981.60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8年1月1日的利息为3901.49元,后续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暂计2018年1月1日为7530.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温州个人金卡卡号申领时间2011年9月信用额度2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9月22日开始透支,截至2018年1月1日,尚欠透支本金17981.60元、利息3901.49元、违约金7530.93元。还款事实2017年3月19日最后一笔还款5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17981.60元透支违约金899元透支利息截至2018年1月1日的利息为3901.49元,后续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981.6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月1日的利息为3901.49元,后续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违约金899元;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李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陈钦法人民陪审员黄纪安人民陪审员毛海青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曾新伊?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