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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左某某,广东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上诉人××公司称原审法院认定”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2010年4月1日至5月14日期间工资为2500元”是错误的。由于××公司在一审庭审时确认上述事实,现在对此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法计算出××公司应支付王某某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除2009年4月外)平时加班工资差额为2327.4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为4203.81元;2009年4月、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平时加班工资差额为1431.7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为1356.1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公司提出的相关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导致王某某被迫提出辞职,××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提出邮件未妥投的问题,原审法院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公司自行核实并提交证据,因××公司未能提交,原审法院视为认可该邮件已妥投并无不当。××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公司认为2008年、2009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由于××公司在一审时未提出时效抗辩,本院二审不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