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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项林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项林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67号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宗广。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慧。被告:项林军。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项林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项林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