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项林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项林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67号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宗广。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慧。被告:项林军。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项林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项林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