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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45号原告朱某某,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某某,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3月2日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另查被告牛某某系1972年8月15日生。被告牛某某1994年2月1日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被告牛某某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被告牛某某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在本案诉讼前及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亦未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之间的人身关系属同居关系。若变更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则不符合有配偶若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在本案诉讼中,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状况,当事人可在提供相关证据后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内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第三十二条三款(一)项、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