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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绍堂,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卢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公告费后,拒不交纳,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姚亚龙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