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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东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38-1号原告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国兴。委托代理人张晓路、沈婷。被告浙江东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浙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东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9元,减半收取3969.5元,加上财产保全费2795元,合计6764.5元由原告杭州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