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邵秋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秋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0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秋平,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歙县。2007年3月10日,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7年7月23日,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8月3��,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秋平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邵秋平随身携带弹簧刀和大起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东营村油车江北路某号被害人胡某住房,用大起子撬门入室实施盗窃,被胡某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持弹簧刀威胁被害人胡某,后在逃离途中被群众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在户内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秋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邵秋平辩称,其只是为了盗窃,而并未实施抢劫行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秋平于2011年5月27日14时许,携带弹簧刀和螺丝刀至慈溪市观海卫镇东营村油车江北路某号被害人胡某住宅,用螺丝刀撬门进入室内行窃时,被胡某发现,被告人邵秋平为抗拒抓捕,在户内持弹簧刀对被害人胡某实施威胁后逃离,后在逃离途中被群众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了被告人邵秋平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和螺丝刀各1把。经慈溪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邵秋平所携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具为管制刀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27日下午2时左右,其从地里劳作后回家,发现大门被撬开,进入室内后发现1名男子从楼梯下来,其即上前抓捕,但该男子从裤腰带上拿出了1把弹簧刀并打开刀刃对着他比划,其因害怕就让开了。男子逃出其家后,其就追了出去,后在其他村民协助下将该男子抓住,并向公安机关报警。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27日下午2时左右,其在村小店坐着与人聊天,在听到“抓贼骨头”的喊声后即跑了出去,发现是胡某在追小偷,其就和胡某一起追了上去,在离小店10米左右��地方,抓住了一个小偷。当时小偷拿着刀对着其比划,为夺刀其在路边捡了1块石头吓唬小偷,让他放下刀具,小偷不敢动时,其马上上前夺下了小偷手上的刀,在夺刀时因不小心还划伤了自己的手。3.被告人邵秋平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在行窃被发现后即拿出了弹簧刀,并弹开,威胁被害人。4.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邵秋平指认,慈溪市观海卫镇东营村油车江北路某号胡某住宅是其行窃现场。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情况。6.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向被告人邵秋平扣押弹簧刀和螺丝刀各1把。7.管制刀具认定书,证明:经公安机关鉴定,被扣押的弹簧刀为管制刀具。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邵秋平曾因盗窃行为,被2次行政拘留,1次劳动教养。9.处警经过,证明: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邵秋平带回公安机关审查。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邵秋平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秋平关于其并未实施抢劫行为的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邵秋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邵秋平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秋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邵秋平供犯罪所用的弹簧刀一把、螺丝刀一把(其中弹簧刀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栽 林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