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1-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诉被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200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董某某,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王某一,男,。被告:王某二,女。被告:王某三,女。被告:王某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诉被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董某某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